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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


  为落实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规范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术语


  (一)本规定适用于对广东省内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管。


  (二)本规定所称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是指经营者在一个或多个场所,通过放置一台或多台自动设备,对经营者预先投放的食品原料自动完成加工、销售非预包装即食类食品的经营活动。


  (三)经营者不得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高危易腐食品,包括生食动物性海(水)产品,含奶油的冷加工糕点、沙拉,冷荤制品、非发酵豆制品(即时煮熟饮品除外)。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设备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情况调整不得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的食品品种。


  二、实施食品经营许可


  (一)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可以办公场所为经营场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在一个地市内放置自动制售设备只需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跨地市放置的,须在不同的地市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设备放置地点无须另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在目前使用的申请书餐饮服务经营者一栏增加“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


  2.自动制售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清单(见附件1)。


  3.主要文件公示方法,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投(补)料记录,清洗、消毒和维护记录等公示方法。


  4.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无需提交)等。


  5.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条件自查清单(见附件3)。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用于核验身份。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许可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现场核查。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者主体业态标注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在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放置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表单见附件2)。


  (六)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注销、延续及许可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


  (七)经营者在同一地市跨县(市、区)放置设备的,发证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及时向设备放置地其他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由设备放置地监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三、规范经营者自律自查


  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从原料采购、存贮、运输、加工、供餐等全环节符合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前及经营过程中应做好自查,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条件自查清单》。设备应具备内部自清洗、消毒功能,能够实现对设备内部无法拆卸但又直接接触食品部件的管道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标准,具有定期清洗消毒、维修记录。经营者应当在设备或者设备放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子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投诉电话及清洗维护和投(补)料记录,公示内容应明显且不易脱落。


  四、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将监管网格化与“双随机”有机结合,按照《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见附件4)和《自动制售设备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见附件5)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重点对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放置的设备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加强对食品制售设备卫生环境及制售食品的抽样检验,抽查和抽样比例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予以公示。


  五、本规定自2022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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