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山市市镇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持续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加强跨区域协作、跨部门协同和上下级联动,由区域内、单环节执法向跨区域、全链条执法转变,形成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追踪溯源和联合打击态势。现予公布典型案例,以案普法。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印有他人注册图形商标的洗洁精,非法经营数额267112 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指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涉嫌侵犯注册商标犯罪。2023年8月2日,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的吸油烟机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伪造认证标志及能源效率标识,共查获涉案吸油烟机178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5月18日,中山市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商标侵权的吸油烟机178台,罚款80000元。 当事人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销售广式腊肠,在产品页面标注“黄圃腊味起源于清光绪年间”“黄圃腊味被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内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黄圃腊味”,违法经营额3658.3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1月18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家用吸油烟机外包装纸箱、产品上使用与他人近似商标,共生产销售上述家用吸油烟机20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6月9日,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财物商标侵权的9台吸油烟机,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被授予专利权,在其生产的“电子酥油灯”包装上标示专利标识及虚假专利号予以销售,涉案产品共275盏,货值19870元,获违法所得26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3年10月23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46元,罚款10000元。
来源:中山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