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质量强县(区、镇)
培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
质量是一个城市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出,要推动质量强市、质量强业向纵深发展,打造质量强国建设标杆。县域作为基本单元,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为更好发挥质量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以县域为抓手,推进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各县、区、镇等县级城市,立足自身定位和资源要素优势,制定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健全质量促进政策措施,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导入全面质量管理方法,推动城市管理理念、方法、模式创新,促进城市精细化、品质化、智能化发展,增强区域质量发展新优势,因地制宜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质量强国。
到2027年,培育建设100个以上积极性高、质量工作基础好,质量效益水平全面提高,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先进质量文化蔚然成风的质量强县(区、镇)。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经济质量效益型发展。深入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增强质量意识,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加快形成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建立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质量创新体系,聚焦提升质量保障和竞争能力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推动质量变革创新,把增强质量发展创新动能作为城市发展重要驱动力。加强质量政策引导,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推动区域质量发展与生产力布局、区位优势、环境承载能力及社会发展需求对接融合。
(二)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引导和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因地制宜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探索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强化链式思维,紧贴产业链供应链需求,推动建设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更好发挥质量在支撑产业建圈强链中的作用,培育形成若干质量技术优势突出、产业链融通发展的质量卓越产业集群。完善品牌培育发展机制,开展特色品牌创建活动,不断增强品牌竞争力、知名度。
(三)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方位推动质量升级。扩大安全优质农产品食品供给。推动消费品质量从生产端符合型向消费端适配型转变。大力发展优质制造,推进重要工业品、重点消费品、重大技术装备质量迈向中高端。实施全过程工程质量责任管理,提升建设工程品质。增加优质服务供给,提高生产服务专业化水平,促进生活服务品质升级,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四)构建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加大计量检定校准、标准研制与实施、检验检测认证等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运用市场化机制和信息化手段,推进数据、仪器、设备等资源开放共享,更好服务市场需求。加强质量基础设施管理,支持区域内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要素集成融合,鼓励跨区域要素融通互补、协同发展,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支撑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
(五)提升绿色发展质量。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挥质量要素对绿色发展的支撑赋能作用,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遵循质量发展绿色导向,推动高耗能行业低碳转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减污。加强大气污染、黑臭水体等综合治理,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全面推行绿色设计、绿色制造、绿色建造,落实绿色产品消费促进制度,推广绿色生活方式。
(六)强化高水平质量安全保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防范区域性、规模性食品安全风险。持续深化药品安全巩固提升,抓好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监管。强化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加强市场秩序综合治理,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守牢质量安全底线。
(七)推进全民质量共治。创新质量治理模式,健全以法治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的多元治理机制,强化基层治理、企业主责和行业自律。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畅通群众诉求通道,推动群众身边质量问题省心办、快速办。以全国“质量月”等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全民质量行动,积极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最佳实践,形成特色鲜明的质量文化,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实施
(一)做好统筹实施。健全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统筹协调,明确任务要求,制定参考指标体系,建立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库,整体有序推进培育建设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领域内积极开展宣传,加强工作指导,坚持培育引导、分类施策、梯次推进。鼓励县级城市自主自愿开展培育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制定细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取得实效。建立培育建设城市动态调整机制,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及时进行调整。
(二)强化政策保障。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工具,促进质量问题诊断提升,推动特色品牌建设,加强质量人才培养,完善质量激励措施,深化培育支持。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质量强县(区、镇)数据库,鼓励培育建设城市利用数据库对城市质量状况实施监测,加强自身纵向比对分析和同类型城市横向比对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锻长板、补短板、强弱项。鼓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政策支持保障,支持培育建设城市立足自身资源禀赋,突出特色优势,因地制宜细化培育措施,优化补充特色指标,打造质量比较优势。
(三)推动试点创新。鼓励培育建设城市结合城市定位和发展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创新实践活动,每年一季度前总结培育建设进展情况。市场监管总局结合不同类型城市发展特点,针对性布局创新试点,探索不同条件下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培育建设质量强县(区、镇)的特色模式和路径。探索开展县域城市质量状况客观分析,发布年度县域城市质量状况报告。
(四)抓好宣传推广。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发掘和总结一批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通过组织召开质量强县(区、镇)经验交流现场推进会、发布优秀案例、开展培训指导等多种形式,加强先进经验交流推广。依托全国“质量月”、中国质量大会等重要活动平台,利用各类媒体渠道,积极宣传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政策措施、试点经验、成效亮点,推动开展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合作交流,助力地方增强知名度、扩大影响力。
(五)严格纪律要求。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不是评比达标、创建示范或考核事项,不得异化为创建、评比、评选、考评等活动,不搞命名授牌、结果排名。严禁以培育建设之名牟取利益,不得向参与培育建设城市收费或变相收费、搭车收费。要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不得层层转发文件、分解下达指标、要求报送台账,不增加基层负担。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