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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街道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纹眉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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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受到越来越多爱美人士的青睐


然而,消费者肖女士

近日却遇上了一件这样的烦心事


近日,消费者肖女士向东区街道消委会反映,称其到某商场一楼大堂临时纹眉摊档纹眉,商家在未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涂上麻药纹眉,完成后才拿出客户档案让肖女士签名付款,肖女士感觉很无奈,但想到是大商场的摊档,应该问题不大,且商家承诺一年内免费为肖女士眉毛补两次色,便同意了签名付款。一个月后,肖女士再次来到某商场,想找纹眉摊档补色时却发现该店已撤离商场。肖女士向商场方提出退款要求,但遭到拒绝。


东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马上联系某商场负责人了解情况,商场负责人称纹眉摊档已撤走,已不属商场管理,只能尝试联系摊档解决,但摊档负责人一直拖延不处理。经东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协商,商场最终联系到摊档负责人,成功将1280元款项退回肖女士。肖女士非常感谢东区消委会及时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可见,展销会的举办单位或租赁柜台的出租方,在展销会或租赁结束后,对临时摊档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负有赔偿责任。本案中商场以纹眉摊档已撤走为由回避责任,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商场有义务先与消费者解决赔偿问题,事后再向临时摊档经营者追偿。建议商场加强对临时摊档的管理,保存完整有效的经营者信息;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能因为是在临时摊档消费引起的投诉而有所懈怠。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摊档在没有事先征得肖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肖女士提供有偿服务,又没有在撤场前告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方案,导致肖女士无法继续在摊档接受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因此,建议消费者发现商家在推介项目过程中有违反本人意愿的行为,应当马上叫停,尽量减少自身经济损失。

 

 

来源:东区街道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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